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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可爭議”條款是,香港方規定保險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,宣?焉赡暌陨系膲垭U保單“作?U”。簡單?碚f,保險公司以投保人隱瞞、漏報、誤告等理由予以抗辯的期限是兩年,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便不得以此為由拒付賠償金。比如李先生在簽下保單之後兩年,突然發現自己患有某種受保疾病不幸過世,他的家人想要申請理賠,如果在內地,保險公司有可能以“受保人當時隱瞞疾病狀況”而拒絕理賠,但在香港,一旦過了兩年的可爭議期,“不可爭議條款”就能駁回了保險公司這種理由,?亩U贤侗H藱嘁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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